近年来,受利益驱使,有船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利用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此类违法行为不仅威胁到其他船舶航行安全,还会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北海海事局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联动执法,严厉打击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案例一:内河船超航区航行
近期,北海海事局执法人员在铁山港南洋船厂对开水域巡航执法中发现,一艘内河船“鸿XX”轮未按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轮开展了登轮检查并针对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内河船“鸿XX”轮超航区航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海事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据悉,该轮是今年北海海事局在辖区依法查处的第9艘内河船。
案例二:套牌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海事执法人员在铁山港水域开展日常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艘“金XX”轮的载重线勘划明显不符合海船技术规范要求,随后对该轮进行详细检查。
经调查,该轮的实际船名为“华XX”,系一艘内河船,套用海船“金XX”轮AIS信息与有关船舶证件,并计划在铁山港海域参与海上项目施工。随后,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轮立即停航,同时立案调查。
严查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
上述内容,仅是北海海事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中的一部分缩影。今年以来,北海海事局严格落实上级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结合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紧盯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通过强监管、严执法、保安全等举措,深入开展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行动,累计开展联合执法行动67次,查获内河船9艘,其中行政扣押5艘,促成4艘“三无”内河船舶自行拆解,工作成效显著,有力保障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内河船非法从事海上运输的主要危害
1.易造成船舶沉没事故和人员伤亡。
2.易造成水域污染。
3. 扰乱海运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第三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第九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三)?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海事部门特别提醒
海事执法人员提醒广大船东、船员:航道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容易发生险情事故。请依法管理和使用船舶,杜绝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