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报告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籍船舶:
(一)潜水器;
(二)核动力船舶;
(三)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
(四)载运散装的油类、化学品、液化气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可能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二、报告方式
船舶或其代理可以通过下列任一方式报告:
网站:https://www.sh.msa.gov.cn/chnshiprep;
电子邮箱:chnshiprep@shmsa.gov.cn;
传真:+86-21-66072764;
电话:+86-21-65089469。
三、报告要求
(一)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应当报告以下内容:
1.船名、呼号、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和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格式范例:SPRING/DFPH2/9365788/218846000//;
2.报告日期、时间和当前船位,格式范例:202108/211450UTC/2933N/12312E//;
3.上一港名称、离港日期和时间,格式范例:SINGAPORE/202108/112150UTC//;
4.下一港名称、预抵日期和时间,格式范例:SHANGHAI/202108/251830UTC//;
5.船载卫星电话号码,格式范例:00870773156389//;
6.所载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联合国编号(如无联合国编号,标注NA)、污染类别(如不适用,标注NA)、装载量(吨),格式范例:BENZENE/1114/Y/50000//。
(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后,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时,无需后续报告。如船舶自动识别系统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除上述报告外,其后每2小时应报告以下内容,直到本航次最终驶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1.船名、呼号、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和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格式范例:SPRING/DFPH2/9365788/218846000//;
2.报告日期、时间和当前船位,格式范例:202108/221108UTC/3016N/12303E//;
3.预计航向和平均航速,格式范例:COG296/SOG125//。
(三)船舶未按要求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