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签署正式书面合同仅通过邮件往来进行沟通,船舶公司对工程公司提供的燃油舱清洁及维修服务和费用予以否认。近日,在一起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中,上海海事法院借助自主研发的“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当庭查询船舶的航行动态及船舶所有权转让信息,通过船舶历史位置和停靠时间,分析还原事实概貌,在此基础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从各执一词转为握手言和,纠纷得以当庭调解。
争 议
一家位于江苏的工程公司称,其与上海某船舶公司通过邮件往来进行合作,由工程公司为船舶公司经营的多艘轮船提供燃油舱清洁及维修服务,但双方并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同。事后工程公司欲与船舶公司就相关费用进行款项结算时,船舶公司却称未查询到有关服务合同,也无法确认清洁维修服务是否进行。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原告工程公司将被告船舶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参与了多艘轮船的维修服务,但被告认为原告方证人与自身存在利益纠葛,根据证人证言并不能确认真实情况。合议庭在法庭调查时要求被告提供航海日志和相关船舶位置具体信息,但被告又以涉案船舶所有权已进行转让、相关业务人员离职等为由表示无法提供。法庭调查似乎陷入了僵局,案件事实难道就此真伪不明了吗?
庭 审
法官
“原告,你方是否能准确描述为涉案船舶提供修理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原告
“可以。F轮……,H轮……”
法官
“被告,在原告所述时间你们是否对上述船舶进行过维修?”
被告
“不清楚”、“应该没有,业务员离职,其他人不记得了。”
法官
“被告能否说明在此期间船舶的运营情况,或对原告所述提出相反事实?比如该时间点船舶在承担其他运输任务,不可能停泊修理。”
被告
“公司人员变动较大,需要核实。”
法官
“庭前本院曾要求你方提供涉案船舶航海日志,被告是否带来?”
被告
“船已经被卖了,不是我们的了,所以没法提供。”
法官
“船卖给谁了?是否和现船舶所有人联系过,请求协助提供呢?”
被告
“卖给谁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
破 局
“鉴于被告否认涉案船舶曾在原告主张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修理,但又不能说明该时间段相关船舶实际营运情况和位置动向,现法庭将检索查询船舶动态历史数据并当庭演示,请原、被告共同验看。”
庭审中,合议庭当庭使用“船舶数据分析系统”查询船舶的历史航行轨迹、船舶停靠位置,通过船舶在特定时间内的状态判断船舶具体动向。
“F轮于2020年5月20日至5月22日在莆田国投码头,其中5月21日关闭定位信号;H轮……”。
虽然涉案船舶现确已转让,但在原告主张修船期间被告仍是船舶所有权人。据此,合议庭要求被告在庭后十日内向法庭说明涉案船舶在上述时间因何原因出现在上述地点,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加以佐证。
和 解
经查,“船舶数据分析系统”显示的情况与原告的主张、证人的证言和相关电子邮件的记载相吻合,可基本形成优势证据链。合议庭进一步向被告释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有条件有能力提供证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将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面对这样的情形,被告改变了态度,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船舶公司认可了绝大部分原告的主张,承诺将在5月底前支付维修清洁费用给工程公司。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船舶数据分析系统”由上海海事法院根据海事审判实际,广泛收集船舶、气象、海况等数据,为案件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此前,该系统已多次运用于定位查扣船舶、分析碰撞责任、计算滞期时长等场合。本案中“船舶数据分析系统”再显效用,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纠纷顺利解决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成为司法智慧与信息科技相结合的又一成功范例。
文稿 | 李思润
摄影 | 周晨佳
【来源:上海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