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某船舶修理厂是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自2009年在当地建设经营。2019年5月,当地河务局水政人员巡查时发现该厂在施工,责令其停止施工,未果。2019年11月,河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该厂在滩地内违章修建船厂、码头,违反《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船厂在2019年11月将滩涂恢复原貌。到期后,该厂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河务局联合相关部门拆除了涉案建筑。2020年10月,厂长杨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河务局起诉至法院。近日,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河务局对原告船舶修理厂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庭上,被告河务局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六个月之内的起诉期限;涉案建筑是原告在乡政府的协助下自行拆除的,被告未拆除原告违法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原告向法庭主张权利属于虚假诉讼;即便是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原告违建也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原告一直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沧州中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中,明确指明强拆原告建筑物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被告河务局,此后原告向本院申请立案,故起诉不超过起诉期限。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最长为一年,也可以证实原告起诉不超过法定期限。
第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强拆行为排除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拆除前,被告未依法向原告送达催告书,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剥夺了原告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河务局对原告船舶修理厂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