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2月6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联合发布通告,采取8条措施,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辖区港口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
通告要求辖区所有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收集并送交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并达标排放或临时收存后送岸处置船舶生活污水,禁止违规将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直排入水。14天内从湖北港口始发或经停湖北港口来苏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需送交上岸处置的,船方必须提前24小时通过电话、微信、“船E行”APP等方式向拟靠泊的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过驳区等报告,经所在地疫情防控机构同意,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密封或清洁消毒等措施后,由疫情防控机构指定的接收单位进行接收并转运处置。交接人员不应直接接触并采取符合防控要求的防护措施。
长江江苏段港口码头、临时过驳区、水上服务区、锚地的经营方和管理方应当继续按照长江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服务标准做好靠泊船舶污染物接收,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变相收费。各地已建并投入运行的船舶污染物流动接收船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保持正常运行,为辖区航行船舶送交污染物提供便利。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流动接收船以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体温测量仪、口罩、手套、消毒等防护器材,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区域定期做好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在接收船舶污染物时,船上人员和工作人员应佩戴手套和口罩,做好防护措施。受指定接收从湖北港口始发或经停湖北港口来苏船舶送交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疫情防控机构要求专门进行消毒处理或单独转运处置。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船E行”、联单监管等信息化系统,实施船舶污染物送交和接收、转运处置的网上在线预约、在线确认,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不见面、无纸化运作管理。
通告规定,各地要严格做好多部门(电子)联单监管制度有效运行,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江苏海事局各分支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持续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执法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的频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船舶要立即采取禁限航、不允许进出港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不履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责任的港口经营企业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要采取责令暂停经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