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海容 通讯员 李文平
近日,海都记者从省海洋与渔业局获悉,新修改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已重新公布并实施。修改后的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打击“三无”涉渔船舶的法律依据。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三无”涉渔船舶(无船名、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可以没收船舶和渔具,并处2万元—10万元的罚款。
为切断渔业辅助船为“三无”涉渔船舶在海上提供运冰、运水、转载运货等“黑色产业链”,弥补休渔期的监管漏洞,修改后的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三无”船舶和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转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规定的,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李梦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