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了《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部门规章,是交通运输部承接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后,提升渔业船舶检验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规定》共8章41条,分为总则、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检验业务范围、强制检验、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充分考虑了商船检验和渔业船舶检验融合的理念,明确了渔业船舶检验的技术监督属性。
《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等各方职责,界定了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市、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
完善了检验技术规范制定程序,下放了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制定权限,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技术规范,细化了渔业船舶检验的具体要求,确保检验完成时,图纸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船舶与图纸相符、证书与实船相符。
《规定》还强化了渔业船舶异地检验委托制度,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相应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委托。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4月20日起正式履行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出处:法制日报--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