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过《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滚装船舶的检验细则做出了调整,对车辆、货物和乘客搭乘滚装船舶时的状态做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对滚装船舶的监督检查要求与法律责任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为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
据悉,此次新通过《规定》是在原《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基础上修订的,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领域:
加强对滚装船舶和车辆的安全管理领域。一是在安全自查清单签署、核定抗风等级、车辆装载安全状况检查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二是加强了对滚装客船的安全管理要求,如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船舶进行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航行、停泊、作业动态等;三是加强了对搭乘滚装船舶的车辆的安全监管。
进一步优化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制度领域。一是取消了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主动获取的信息的备案要求;二是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做好衔接,不再重复规定已有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车辆、司机和乘客管理制度。
《规定》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规定,对滚装船舶实施船舶现场监督和船舶安全检查。此外,按照规定,2002年5月30日以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公布的《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5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8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作者:苑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