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烟台芝罘海事处法查处一起船舶在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违法使用超标燃油行为,这是《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烟台海事部门查处的第5起类似案件。
当日,烟台芝罘海事处东港海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靠泊烟台港的“长海18”轮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船舶防污染和燃油质量。经初步检测,该轮使用的燃油硫含量达到2.0%m/m以上,超过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船用燃油硫含量标准(0.5%m/m)。执法人员对该轮燃油进行了取样并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该船燃油硫含量为2.25%m/m,超过规定标准4倍多。由于在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内未按要求使用合格燃油,该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烟台芝罘海事处依法对该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对该轮作出相应处罚。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将渤海湾水域设为船舶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区;自2019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范围扩大到我国沿海和内河水域。目前烟台海事局辖区水域均为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自2018年以来,烟台海事部门共查处船舶违法使用燃油案件7起,共处罚金16.6万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烟台海事部门将继续严格检查船舶落实防治大气污染措施,加大推进到港船舶使用岸电清洁能源力度,监督船舶依法使用合格燃油,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贡献烟台海事力量。 (记者 贾楚航 通讯员 周洪洋 钟锋)